西藏发布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2017-08-31 109

本网拉萨8月30日讯(记者 王莉)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形势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了《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就区内企业就业补贴、区外就业补贴以及一次性求职补贴,从补贴对象、补贴项目及标准、申报材料和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范。

区内企业就业补贴项目主要包括培训、生活、住房和社会保障补贴4项。补贴对象为2017年1月1日后与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5年内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吸纳上述毕业生就业的区内企业。

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内企业,可申领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对其为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社保补贴先缴后补。

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可申领生活补贴和住房保障补贴。每月收入低于当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最长可达5年;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最长可达5年。

符合条件的用人企业可持申报材料向公司注册所在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及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向自治区人社部门)申请。2017年1月1日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2017年1月1日后的合同期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住房保障和社保补贴。生活、住房保障补贴的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社保补贴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10年,并按合同相应期限计算社保补贴标准。

区外就业补贴主要包括生活、住房补贴及路费补贴。补贴对象为2017年1月1日后,毕业5年内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针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生活和住房补贴分别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和住房补贴,最长可达5年;路费补贴为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满一年后,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申报材料到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者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其个人银行账户。

2017年1月1日前在区外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17年1月1日后的合同期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申请补贴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

一次性求职补贴按毕业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对象为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毕业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

一次性求职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将补贴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与此同时,细则还规定,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就业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类补贴的;导致补贴应终止的其他情形。

细则指出,高校毕业生在规定年限自主创业失败后,到区内企业就业或区外就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关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从公职岗位离职后,到区内企业就业或区外就业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各类就业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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