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午,由山南市琼结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西藏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乃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琼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在山南的全国、自治区、县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此案。 2018年1月初至2月10日期间,被告人索某、扎某、洛某、布某四人在琼结县琼结镇某村用铁丝套捕杀7只马麝(俗称獐子),其中雌性4只,雄性3只,从雄性马麝身上获取麝香3个,并将麝香非法出卖。之后索某、次某两人在琼结县琼结镇某村再次用铁丝套捕杀1只马麝。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索某、扎某、洛某、布某、次某五人非法猎捕的马麝为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索某等人明知马麝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然使用禁猎工具进行非法狩猎,造成8只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麝死亡,其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2017年12月15日起执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本案中,涉案为8只完整马麝,马麝每只基准价值标准为3000元人民币。按照计算标准,涉案材料折算经济价值共计24万元人民币。 庭审中,7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服法,并当庭向琼结县人民和雪康村人民赔礼道歉。本案将择期宣判。 另外,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还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一级动物2只就构成“情节严重”,4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二级动物4只就构成“情节严重”,8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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