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奖励时段
2023年5月31日—2024年5月31日

1.在奖励时段内,逢传统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十一国庆节)、民族节日(如藏历新年、雪顿节、赛马节)及区县地域性节日、中国旅游日等特定时间,在拉萨市举办的旅游节庆活动。
2.举办活动必须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达到一定宣传和推广效果,提高旅游市场吸引力,且经批准后冠名拉萨市旅发局为主办单位或指导单位。
3.申报奖励的活动,通过财政资金举办的各县(区)、各功能园区活动以辖区旅游主管部门名义申报;通过市场化手段自行举办的活动以市场主体名义申报。


(二)活动方案。
(三)活动预算及决算明细。
(四)活动经费发票复印件。
(五)活动结案报告(包含不限于视频、照片等资料证明在奖励时段内举办、属于奖励范围内的节庆活动且拉萨市旅游发展局作为冠名单位)。
(六)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要求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
注: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各县(区)、各功能园区旅游主管部门、辖区内企业公章(页数较多的单份材料及成册材料可用公章加盖骑缝章,其它材料则需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按照以上要求加盖公章的材料视为不合格材料,不予受理)。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款项的情形,自行承担所有法律后果。

申报材料递交时间:2024年6月1日-2024年6月30日,申报补贴的各县(区)、各功能园区应按程序提交申请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材料程序:申报资料递交至拉萨市旅游发展局交流促进科并进行初审(2024年7月15日前);初审合格后报拉萨市旅游发展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终审(2024年7月31日前)并提出最终名单,终审合格名单在拉萨市旅游发展局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奖励的各县(区)、各功能园区、辖区内企业申报的项目向拉萨市旅游发展局提供发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予以兑现。

(二)各县(区)、各功能园区、辖区内企业应当严格审查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并签字和加盖公章确认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
(三)各县(区)、各功能园区、辖区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申报流程进行。
(四)各县(区)、各功能园区、辖区内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随时备验。如在核验过程中发现复印件与原件不符、应当有原件而不能提供原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五)本《细则》由拉萨市旅游发展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完善。
(七)拉萨市旅游发展局有权随时终止本次补贴活动,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经审核未获得补贴的申请方无权就本次活动要求拉萨市旅游发展局承担任何赔偿及补偿责任,拉萨市旅游发展局有权保留追诉的权利。